笔者对近百个
精轧螺纹钢项目合同进行了调查,通过对实践中的精轧螺纹钢项目合同付款条款分析发现存在以下几个较为普遍的问题:
精轧螺纹钢有的很多合同照搬参考合同文本,导致合同条款千篇不律,不能很好地适用项目需要。
一是金额不明或不易确定;
二是付款时间约定不明;
三是无付款程序约定;
四是无付款督促措施。
不明确分享期的起止时间,可能导致付款义务不明。精轧螺纹钢量认定存在分歧,分享比例不明确,也会导致付款金额不确定。付款时间不明确导致付款迟延的违约责任不能确定,也会使付款督促措施失灵。无付款程序的约定,往往会在主张付款时被动地满足用能单位提出的条件。如因发票约定不明,有的用能单位在付款时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ESCO要么自己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直接开票,要么通过设备供应商或其他具有一般纳税资格的单位向用能单位增值税票。精轧螺纹钢通过其他单位开票存在法律风险。为此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不能享受,项目利润受到负面影响。缺少付款督促措施,会使ESCO失去利用合同自身的激励和惩罚机制督促用能单位履行付款义务的机会。